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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银川7月11日电(记者周志忠)一部人才资源开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继云南省之后我国第二部有关人才资源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艾矛撰文,就此《条例》的颁布实施谈了自己的看法。
艾矛提出,出台人才资源开发条例,对于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人才资源开发,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促进宁夏人才资源科学发展,为宁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和智力支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艾矛认为,《条例》是宁夏人才工作迈向法制化进程的重大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必须将人才资源开发的政策措施和宁夏多年来人才资源开发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制定出台一部符合宁夏实际、体现宁夏特点的人才资源开发地方性法规。这才能实现人才工作的依法管理,推进人才工作法制化,增强人才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
艾矛介绍说,宁夏人才《条例》明确了人才资源开发的主体和权限,规定了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激励、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对宁夏人才资源开发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还提出了诸如“自治区实施人才资源开发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不落实人才资源开发法规、政策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用于人才的培养培训、引进和奖励等,并保证逐年有所增长”等刚性措施。通过法规的形式来约束和规范人才工作,必将把宁夏人才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艾矛就《条例》所体现的“党管人才原则”做了阐述。认为《条例》所规定的“人才资源开发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人为本,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统筹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体现了党管人才原则的战略思想,使党管人才原则成为人才法治机制的一个有机构成,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加以充分体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利于扭转当前宁夏人才队伍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人才总量规模偏小、高层次人才及高技能人才严重不足、人才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比较滞后、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人才公共服务网络尚未形成等与形势任务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条例》的颁布实施也将为改善宁夏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局面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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