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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五种
2009-07-13
  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种问责方式。但是对于某个需要问责的情形应当对应采取哪种问责方式没有作具体规定。主要考虑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千差万别,同类事件处在不同的背景下,其后果和影响可能差别很大,如果具体规定某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对应某种问责方式,目前难以完全做到科学、合理。

  这位负责同志表示,采取哪种问责方式,在具体问责中,可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来把握。

  “《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认识的深化,我们将对此逐步补充完善。”这位负责同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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