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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并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党政领导干部应
2009-07-13
  北京新华网北京京',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李亚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北京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北京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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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规定》还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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