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7月12日《中国新闻网》)
《暂行规定》将决策失误列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七种情形的第一条,凸显了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的严重危害。党政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缺乏科学论证,喜欢“拍脑袋”所导致的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和浪费,事实上比腐败更为可怕。
对领导干部决策失误问责,无异给不羁的行政权力野马束以了规范运作的缰绳。过去,在很多时候,人们对这种失误大都以“集体决策”或“解放思想”为说辞,宽容或免于问责。这就使得一些决策者失去了必要的压力,在决策时往往“拍脑袋”、“拍胸脯”,只要“不上错床,不拿错钱”,即使由于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也可逍遥“责”外。所以,长此以往,为了个人或少数集团的私利,为了打造“政绩工程”,甚或领导的个人偏好,他们大都可能会因“头脑发热”而作出错误决策,以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巨大损失。如此,你决策失误一次,他决策失误一次,国家和人民又怎能经得起这般“瞎折腾”?
将领导决策失误纳入《暂行规定》实乃紧迫之举。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这方面作了些探索,也取得了许多有益经验和做法。如完善决策后评估制度、依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着力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制度,完善社会公示、重大决策听证和专家咨询制度,使领导决策全程接受群众监督;把决策失误当成渎职,促使决策者对重大决策慎之又慎,以从根本上杜绝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笔者以为,将党政领导干部决策失误纳入《暂行规定》,必将催生领导干部决策责任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事实也反复证明,只要善于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种种监督,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很多失误都可以得到有效避免。 (网友:付彪)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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