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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首次动真格
2009-07-16

  本报广州7月14日电(记者罗艾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廖荣辉今天向记者证实:广州检察机关日前首次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黎某。这是广州市检察机关执行《刑法修正案(七)》新罪名、对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动真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第一宗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公安机关查明,自2008年3月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其在广州某电讯公司工作的便利,将机主资料等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获利近万元。《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后,李某非法出售机主信息的行为并未收敛,于2009年2月28日至5月期间,再次出售4份手机机主资料给黎某,黎某获取上述信息后转卖给私家侦探公司。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6月18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呈捕;6月25日,广州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目前已做好向法院起诉和移送审理工作。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链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今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特别增加了“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明确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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