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强调把调解作为首要方式 |
200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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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高质量审判,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召开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法院调解工作,以更及时更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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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历者讲汶川彻底关大桥被巨石砸断经过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影响,因就业、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利益格局调整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热点、敏感事件频频发生。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今年上半年案件总量又同比增长8.25%。
面对日益凸显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大幅度增多的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深刻认识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把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诉讼调解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要纠正那种认为调解‘违背现代法治原则’,是‘低水平司法’的错误认识,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艺术司法’的观念,把调解作为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解决好‘重判轻调’的倾向,打牢‘调解优先’理念的思想基础。”
王胜俊强调,“要看到调解在彻底化解矛盾、减少上诉等方面的整体效益,纠正片面追求‘一锤定音’、‘一判了之’的不负责任态度,强化‘息诉服判才是最大效益’的观念,自觉地将定分止争作为办案的目标追求。”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探索出一条“息诉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环路子。
最高人民法院已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近日即将下发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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