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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基层检察院将不再有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
2009-08-06
  从8月4日在唐山召开的(河北)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获悉,自今年9月1日起,我省(河北)检察机关将推行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改革,即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自侦案件是指检察机关直接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等。据介绍,这次改革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进行的,旨在加强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的监督,解决自侦部门执法不严、立案质量不高等问题。改革推行后,县级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将由市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市级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将由省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届时,基层检察院不再拥有自侦案件逮捕决定权。

  省检察院要求,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必须担负起自侦案件审查把关的责任,所有自侦报捕案件须经本级侦监部门审查并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后,再报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捕与不捕。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要注重排除非法证据,发现有案不立、不文明办案、刑讯逼供、在检察院搞监视居住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确保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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