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新政”折射公共治理之惑 |
200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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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近日推广“外语新政”,要求昆明市公务员必须学习5门外语,同时掌握计算机和普通话。这3项水平的高低都将作为公务员升迁与考核的凭据。(8月4日《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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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说50岁以下的公务员,就是刚出校门的大学生,从小学到大学英语学了十几年,大部分人几乎还是处于哑巴英语状态。在此语境下,让50岁以下的公务员学习5门外语,这样的要求很不现实。这种带有强逼意味的公共治理存在着手段和目的不合辙的尴尬。
诚然,公务员的外语水平越高、多语交际的能力愈强,普通话和计算机掌握得越好,越能体现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也更能做好本职工作。但是,公务员毕竟不是翻译、计算机专家和播音员,而是在具体工作岗位上的办事人员。只要其熟悉本业的业务,掌握工作流程,遵循制度法则,确保做到德、能、勤、绩、廉,就已经称职了。也正因为如此,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核有严格的规定。昆明的“外语新政”,将五门外语、电脑和普通话纳入到公务员考核范畴,也有僭越公务员法之嫌。更重要的是,这种僭越或者侵凌,恰恰折射了这种公共治理的瑕疵所在:偏离依法行政的法治轨道,偏执追求公务员个体的能力素质。这种治理,追求的是能人治政,而非依法行政,其治理内涵依然难脱人治情境。
再好的人治也是有问题的,何况这样的苛刻人治不仅违逆法治也不合人文关怀。让人到中年的公务员们集体去学外语,而且一学就是五门,还有电脑和普通话,这样的压力自然是苦不堪言。重压之下的痛苦学习也很难取得实效,只会滋生怨气。而且,公务员们将精力耗费于外语、电脑学习中,连带影响正常的工作。在压力和怨气萦绕下,公务员们的工作态度和效率恐怕也难尽如人意。
公共管理是一门科学,决策过程更是一门艺术。但无论科学也好,艺术也罢,评价公共治理应有三大原则:一是必须契合法治;二是必须要秉承人性化管理,不能对个体权利构成打折或损害;三是要有实际效果进行评价。
昆明“外语新政”,除了清晰的官员个性,乏见法治共性和人文属性。这样的公共治理,在现实中能赢得相当的关注,却难以获得足够的掌声。
张敬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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