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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须按比提取培训费不执行最高拟罚5万元 |
200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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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国家拟规定,用人单位应拿出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对职工进行培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的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此外,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对于那些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意见稿,国家还将建立职业分类制度,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同时,从事七类特殊工种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包括: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岗位的特殊工种;食品、自来水、电、燃气等供应与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交通运输与保障、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岗位的特殊工种;公共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岗位的特殊工种;特种装备制造、操作与维修岗位的特殊工种;人身健康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种。(记者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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