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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变“村政府”是法治的倒退 |
2009-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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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选举当选为连云港市赣榆县沙河镇新合村村主任的尹世忠在上任后,镇政府“代管”了村里的公章和财务,并另行指派“村负责人”主持村里事务。而镇政府每年向村里下达18万元“任务款”,导致村委会负债近百万元,为完成任务而集资垫付的多名村干部则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因无法还债,身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尹世忠被法院拘留释放后,被迫赴外地打工,躲债“逃官”。
关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1998年修订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对此问题曾有过激烈争论。尽管不少乡镇干部出于行政效率等考虑,坚决主张“领导论”,但基于《宪法》已明确了村民自治的性质,村委会作为一种非政权性质的权力共同体,政府对其“领导”有违宪政精神。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终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
虽然法律很明确,但在乡村管理体制的转型过程中,由于不少乡镇政府依然迷恋传统的“领导”模式,依然习惯于将村级权力视为乡镇政府领导下的“村政府”,因而粗暴干涉村民自治、架空村委会权力的“越权”之举并不少见。
事实上,近年来“村章乡管”、“村财乡管”早非个案,这些做法往往打着“防止村干部‘以章谋私’、‘以权谋私’”的旗号,甚至被当作先进经验加以推广。其实这种理由完全站不住脚,从本质而言,要防止村干部借助公章、财务等谋私,更重要的是以民主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村级公共权力内部完善、激活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机制,以及当村官腐败发生后,为村民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等渠道,而不是由乡镇政府以行政化手段越俎代庖,以牺牲民主的代价换取所谓的“反腐效应”,否则,村民自治就势必走向倒退。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真正危险的是,一些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粗暴干涉和操纵,实际上是出于行政腐败之追求。有调查就表明,一些“代管”村委会公章的乡镇政府,私自滥用村委会公章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远超村干部的“公章私用”。同样,沙河镇政府每年强制新合村交纳的18万“任务款”并无合法依据,难免被村民抵制,这就不难解释,“代管”公章、财务,架空爱较真、曾带领村民上访的民选村主任尹世忠,另行指派“听话”的“村负责人”等等,都只是为了更为方便、更有效率地敛取不当利益。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乡镇政府乱收费、乱摊派的空间大大压缩,与此同时,村民的权利意识也日益勃兴。在此情形下,一些乡镇政府转而通过控制村级财务、培植“村级代理人”等方式,与民争权争利,使乱摊派、乱收费等死灰复燃,转化为行政腐败利益。这类现象不仅异化了村民自治,也抵消了中央为减轻农民负担所付出的努力。
为了遏制和预防上述“权力侵蚀”的危险,应当在制度层面作出进一步改进。目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已提上议事日程,在修法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农村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比如,对乡镇政府的“指导”功能作出更明确界定,对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权限作出更明确划分,对乡镇政府不当干预村民自治、“代行”村委会权力的行为设置更严厉的制裁,并提供救济途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同时,相应的改革措施也不容拖延,比如,进一步精简乡镇政府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以弥补乡镇政府经费缺口,等等,从根本上铲除农村基层政府与村争权、与民争利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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