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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瑞受命查办新中国反腐第一案 |
200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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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瑞(左图为任河北省检察署检察长期间。右图为近照) 孙光瑞,曾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951年3月,任河北省人民检察署检察长,这一年的11月,他受命查办刘青山、张子善案。
1951年11月下旬,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罪行被揭发。河北省委省政府当即决定,成立以省主席杨秀峰为主任,省委组织部长薛迅为副主任,省检察署检察长孙光瑞、省监委主任李国华、省法院院长宋志毅为委员的调查处理刘、张案件委员会,责成由孙光瑞、李国华、宋志毅组成办案组,孙光瑞为组长,负责侦讯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
刘、张贪污案从揭发到判决,前后用了两个月零二十天。侦讯工作开始后,侦讯材料每天报送一次,由孙光瑞审阅后送省委报送中央。1952年1月18日,依照法律程序,孙光瑞签署了由河北省人民检察署对刘青山、张子善特大贪污案的公诉书。公诉书认定,刘、张在治理潮白河、海河、永定河、大清河等工程中,利用职权,勾结奸商,贪污、浪费、盗窃和非法骗取、挪用公款等项共171亿6000多万元(旧币)。
毛主席对此案极为关注,亲自过问了对刘青山、张子善特大贪污案的处理。他说,正是因为他们两人的功劳大、地位高,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有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高洪海)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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