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专门就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决议 |
2009-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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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张宗堂、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专门就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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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决议指出,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精神,进一步增强应对气候变化意识,根据自身能力做好应对工作;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我国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正处于工业化、现代化过程中。摆在13亿中国人面前的一项重大挑战,就是既要通过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满足其生存权、发展权,又要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
我国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当年我国即签署这一公约。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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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更是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十一五”规划发展纲要就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力争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此外,我国还在发展中国家中第一个制订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十多天前,国务院常务会议还专门研究部署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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