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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须实名登记
2009-09-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工商局联合发出通告,规定自9月8日起,对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以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通告指出,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凡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到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要同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此外,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其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准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通知强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贺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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