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9月13日电(记者王橙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今后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租用车库、车位的要求。
“条例”起草小组成员、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昭伦说,物业管理实践中,因车位、车库的出租与出售引发矛盾纠纷较多,主要问题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对外出租或出售后,业主停车需要无法满足。
该“条例”规定,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车位、车库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时,应当首先出租给业主,业主要求承租时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对外出租时,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当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应当首先出售给业主,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出售前,应当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数量、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如果车位、车库数量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且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者车库。
据了解,该“条例”已通过贵州省政府法制办、贵州省建设厅验收,需经贵州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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