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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沪限官员离职经商:时间隔离遏期权腐败? |
2009-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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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据新华社9月10日报道,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与市公务员局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防止其利用原来的影响谋取利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些领导干部辞职“下海”,或在退休后投身于市场经济,但有些人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拿高薪,少数人直接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投资入股、任职,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利益。上海市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消息一出,引起公众热议。9月14日,记者采访了广州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教授杨芳。
记者:《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上海市即将出台的《规定》,明确了“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的级别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你怎么看待这一规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杨芳:上海的《规定》严格来讲并不算新政,而是一个地方结合实际,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细化,是一个更加具体的实施方案。其实,关于公务员离职从业的限制,在以前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中已有规定。除《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外,2004年4月颁布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也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上海的《规定》明确了此前的一些抽象规定,操作起来会更加方便。
记者:有评论认为,唯有像禁止在职官员经商一样,严格规范和限制离职官员经商,才能从制度上防范权力可能产生的寻租行为。要想切断“期权腐败”的“变现”之路,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杨芳:由于公职人员掌握着大量公共信息和可支配资源,无论其在职经商还是离职后经商都应该受到限制。但要想完全切断“期权腐败”的“变现”之路,不能单纯寄希望于某一项措施,而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防治体系,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整合效应,以便从根本上防治“期权腐败”。
“期权腐败”的实质是利用权力谋取私利,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期权腐败”的源头是权力,因此,我认为,防范和治理“期权腐败”关键要在权力的制衡、权力的规范行使、权力的监督等方面做文章。必须切断“权与钱”之间的链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打破人情交易、钱权交易等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有网友把《规定》中的“离职三年内”称作“时间隔离”。“时间隔离”能有效消除公务员在职时的影响吗?
杨芳:我认为“时间隔离”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公务员在职时的影响。这种“时间隔离”至少增加了离职公务人员腐败的机会成本。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种规定是有必要的,而且很多国家都对离职公务员的行为期限作了规定,一般情况下高级公务员为两年,普通公务员为一年。
记者: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离职官员的职务犯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上海的《规定》对于预防离职官员腐败能起到多大的作用?
杨芳:《刑法修正案(七)》具体规定了离职官员的职务犯罪及处罚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治理离职官员腐败问题的重视程度。预防离职官员的职务犯罪应该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上海率先走出了这一步。但是,这个《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预防离职官员腐败的作用,还取决于该《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执行的力度如何。如果执行到位,无疑其作用是巨大的。(记者孙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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