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制度既是发展基层民主的前提,又为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民主遵循多数法则,且在一定规则框定下才能实现。因此,规则认同是实行民主的前提之一。民主与法制是相对而生的概念,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符合人民意愿的法律,又通过法律限定民主运行的边界。
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地域发展不平衡、民主传统十分缺乏、处在重大历史变革时期的国家,推行涉及13亿人日常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基层民主,法律和制度起着关键性的保障作用,使民主不致流于人治而陷入狂热,最终对人民利益造成损害。
近30年来,中国基层民主发展的进程,始终伴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规范。1978年以来,我国在发展基层民主中积累的一条最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以保证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
基层民主已有法律框架
与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破冰一样,基层民主的发展也最早在农村取得突破。地方的创新迅速被中央重视和提升,上升为国家法律,基层民主法律框架逐步搭建。
中国第一个村委会诞生两年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和落实基层直接民主的原则,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基层群众自治的精神在宪法中予以体现。
此后,基层民主立法进程启航。但面对基层群众自治这一毫无既有经验可循的民主形式,一开始就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律并不现实。 [1] [2] [3] [4] [5]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