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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率先为慈善立法公民捐财产依法享税收优惠 |
2009-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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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而有德,江苏率先为慈善立法
《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21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一审,这是国内首部慈善法规。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赵顺盘介绍,江苏省的慈善事业发展在全国位居前列。全省13个省辖市和106个县(市、区)均已成立慈善组织。募集资金大幅增长,截至2008年底,省、市、县三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总量(含协议捐赠)已超过100亿元。2008年全省其他慈善基金会的捐赠收入达20.3亿元。
自发募捐主体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慈善活动和其他方式的救助、募捐有什么区别?草案明确慈善的定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的行为。赵顺盘说,之所以这样强调,是为了和扶持优惠等政策对接。捐赠人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等慈善活动,方可依法享有扶持和优惠政策。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的为同事、同学、朋友、邻居而在特定范围内——如单位、学校、社区、亲友圈内开展捐赠和募集活动,尽管值得提倡,但其行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和本条例所规范的慈善捐赠不同。
此外,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开展慈善捐赠的,应当会同慈善组织进行,同时接受公证、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告。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的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开支后,应当及时全部移交慈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慈善组织要通过规范操作提高公信力
赵顺盘说,由于设立程序、组织形式等没有统一规范,还有的运行管理不透明、不规范,一些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不高。因此,条例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规范慈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和信息公开,健全自主管理、民主监督。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受赠财产的管理制度,并实现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捐赠人有权查询有关捐赠信息。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慈善救助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是慈善组织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对救助和服务的程序、财务收支等进行规范,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每年救助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募捐总收入的70%。慈善组织应当尊重被救助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被救助人的隐私。
公民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设立“江苏慈善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公民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其个人所得税依法在税前扣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慈善组织捐赠财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组织捐赠财产,或者慈善组织进口用于慈善事业的专业器材,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地方政府应当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优惠服务。(记者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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