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规定,部分政府投资或扶持的公益性岗位四成用于招收本省就业困难人员。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不少政策涉及对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援助。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放的部分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40%的比例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这些岗位包括: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后勤保障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服务性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临时性岗位;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
此外,就业困难人员还享有租赁商铺优惠。由政府投资兴建或优惠扶持的经营性市场和商铺,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同时,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税费优惠,例如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租赁费、摊位费及卫生清洁费等也至少可享半价优惠。
县级以上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政府将对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进行补贴。如果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就可以获得两项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的岗位补贴。
草案第十九条还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补贴的管理单位,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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