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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2009-06-22

安徽新闻网5月22日电 “除中国红十字会外,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救灾活动。”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一段内容。依据该文件的相关精神,日前,省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此次救灾捐赠的接收单位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协会以及全省红十字会系统。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按照要求,我市各县(区)民政部门和慈善协会接收的捐款应由市、县(区)分别直接汇到省民政厅账户和省慈善协会账户。各地红十字会接收的捐款,集中汇到省红十字会账户统一转赠灾区。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各地各单位接收的救灾物资可直接送往灾区,也可送省减灾救灾中心仓库转送。各地红十字会接收到的救灾物资按省红十字会规定办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我市及各县(区)民政部门接收的捐赠款物由市级民政部门汇总报省民政厅;我市、县(区)慈善协会接收的捐赠款物由市慈善协会汇总报省慈善协会;各地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物由省红十字会负责统计。李惠惠李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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