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6月6日电 胡某某状告安徽安兴发展股份公司(简称安兴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期由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民一庭审结。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楼房安装的是否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国际知名品牌电梯”。 tujian.org
2005年,原告胡某从开发商安兴公司处购买了长江中路百大CBD广场一套商品房。房屋交付后,胡某认为安兴公司违约,于是起诉到法院,其理由之一是,合同规定配备“国际知名品牌”高速电梯,而现在被告安装的是“西子奥的斯”电梯,只是国产品牌,并非原装美国奥的斯,也没有国际知名品牌认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安兴公司对胡某的观点加以反驳,他们认为,“西子奥的斯电梯”就是国际知名品牌,而且所谓国际知名品牌目前也没有正式的国际认证机构,它只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主观评判,更不可能有国际知名品牌的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规定装备“六台国际知名品牌高速电梯”属概念模糊且指代不清,不构成合同根本违约,原告的观点存在庸俗化倾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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