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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办法"严管井盖 盗窃严重者拘留10天以下
2009-06-22

安徽新闻网8月19日电  新闻回顾:修路不封闭交通"方便之门"竟为猖狂盗贼"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合肥晚报》今年5月30日B1版头条报道的《修路不封闭交通引出尴尬难题: “方便之门”竟为猖狂盗贼“借用”》一文,尴尬之处在于长江中路修路时无人问津脚下小小的窨井盖,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受损,更潜伏着针对行人的安全隐患。所幸这种尴尬自今年8月1日起已大为改观,合肥市第139号政府令《合肥市城市窨井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在悄然改变多年来存在于城市管理中的一大痼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建道路谁负责?
  “大建设”在建或改造的道路屡屡发生窨井盖丢失现象,主要原因是此前各方疏于看管,此前的市政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也的确没有明确到底由谁家负责。因此,《办法》首次以政府令形式明确了“在建工程的窨井设施尚未建成或虽建成但尚未移交给产权单位的,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这就要求道路建设单位或组织施工单位或自己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窨井设施进行管理,防患于未然。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与此同时,《办法》还非常明确地对合肥市道路、住宅区、单位内部、多产权混用等范围内窨井的管理及责任权限进行划分。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该道路所在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区内的窨井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闹人井盖”仍需攻关
  前不久媒体报道过的马路井盖噪音扰民现象,《办法》虽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静音井盖,但综合合肥市窨井盖主管部门的经验,《办法》首次正式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采购时应使用统一规格、标准的非铸铁类井盖,降低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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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闹人井盖”的另一关键原因是安装时的“疏忽”。宿州路改造时,对窨井基础采用混凝土浇筑措施,使井盖周围与道路形成一个整体,截至目前尚未出现“闹人井盖”现象。而窨井口周边仅用砖头砌井圈,然后直接就将井盖盖上的,没过多久井盖周围就因基础不牢而下沉,噪音在所难免,如芜湖路、徽州大道从长江路到环城南路段等处就遭遇过此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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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碎井盖也不能随便收
  “小井盖、大问题”主要是针对窨井伤人以及偷盗井盖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问题,《办法》虽然仍未在法律上对于偷盗行为进行明确认定,但也有不少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铸铁窨井盖屡屡被盗主要是利益驱使,有人收就有人偷,因此《办法》规定:废旧、碎裂窨井井盖、井框,由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统一回收、处理。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废旧、碎裂井盖、井框时,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单位的证明和清单;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不得收购、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多年来,打击非法收购井盖行为,一直师出无名,此次《办法》明确界定处置依据及标准。违反规定收购窨井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而一直被斥为打击不力并致使“马路陷阱”成全国城市顽症现象,合肥的突破在于首次明确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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