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8月19日电 记者近日了解到,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保监局决定在全省城市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近年来,安徽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随之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总量呈高位运行态势,轻微交通事故约占事故总量的80%以上。这些交通事故如果不能快速撤除现场,将导致道路拥堵,甚至可能引发二次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省两部门对适合快速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作如下界定:凡发生在城市辖区内道路上,造成机动车损失原则上在2000元以下(包括不涉及人身伤害),同时符合下列5个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到两部门联合成立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快速处理:机动车办理登记,并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具有有效保险标志的;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与其准驾车型相符、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行为的;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两部门规定,发生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后,迅速撤除事故现场,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地方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并共同核实和签名。当事人凭《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服务中心”直接办理理赔手续。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保监局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监部门相互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向社会提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快速理赔以及车辆检测等“一站式”服务。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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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定,对具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速处理,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造成单方车辆损失事故的。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劝告后仍不撤除现场的,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上限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撤除现场的,予以强制撤除;对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扰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当事人在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快速撤除现场,努力避免交通拥堵的,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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