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10月28日电 合肥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该市第一例“未签劳动合同案”(曾报道)。随后,用人单位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昨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女工陈述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工作近20年未签合同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出生于1971年的苏女士说,她于1988年9月被聘进入合肥卷烟厂,先后从事整理、操作、后勤等工作,但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2005年,合肥卷烟厂名称变更为安徽中烟公司合肥卷烟厂,她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至2008年的1月29日。苏女士称,在2005年3月份以前,部分月份在该厂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此后,她的工资就由该厂的业务承包单位、合肥西力经济开发总公司代发至2007年10月。“工作了近20年,没有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仲裁结果 tujian.org
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 tujian.org
今年,苏女士将合肥卷烟厂诉至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厂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办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同时,还要求该厂补发并双倍支付其2008年1月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工资3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确认苏女士与合肥卷烟厂存在劳动关系,并责令该厂在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与苏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办20年的社会保险,支付苏女士2008年一二月的工资3300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又起波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裁决作出后,合肥卷烟厂不服,起诉至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该厂在起诉状中称,苏女士系合肥西力经济开发总公司作为劳务人员派遣到该厂从事劳务的,自始至终没有与该厂形成劳动关系,所以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补办职工社会保险并支付保费及补发工资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但本案第三人——合肥市西力经济开发总公司则称,苏女士不是他们公司派遣到合肥卷烟厂的劳务人员。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女工坚称是厂里职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苏女士在答辩中称,她于1988年9月由合肥卷烟厂直接招聘开始工作,上班后,积极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考勤,遵守单位工作时间的规定,享受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她的子女亦按照合肥卷烟厂的规定享受在单位幼儿园就学的待遇,单位也按规定为她编制工号,佩戴出入证,支付工资、奖金、加班费、年终奖等。“这些足以说明我们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案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给用人单位敲了警钟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此案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安徽省第一例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苏女士的代理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郭爱律师说,日前,包括新安晚报等媒体都报道了我省立法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成为重点查处对象。在刚刚出台的《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中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郭爱律师说,当前一些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20%,甚至有一些单位故意延长“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长达几个月,然后再找借口不给转正、辞退员工。“此案的审理,给用人单位敲了一次警钟。”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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