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11月12日电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外,不得以感染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近日安徽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工作场所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和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劳动保障权益的通知》中的一项规定。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福利、医疗、保险待遇、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不得排斥和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对能够从事工作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用人单位应提供适宜的劳动岗位和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职业和行业外,不得强迫劳动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对自愿进行检测的劳动者和求职者,应对其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健康信息保密。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