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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公务员状告民政厅
2009-06-22

安徽新闻网11月30日电 宣城市宣州区区委宣传部的职工杜某代表单位参加区里举行的运动会,在跳绳比赛中摔伤,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身为公务员的杜某之后向民政部门提交了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但省民政厅作出了不予评定的决定。杜某对此不服,将省民政厅告上法庭。11月28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11月,杜某代表单位参加了区里组织的运动会,并在跳绳比赛中一展身手。比赛中,杜某为了不犯规突然摔倒不省人事。医院检查后发现,其腰部出现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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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某认为,自己代表单位参加运动会,是在执行工作。此时受伤致残应当属于因公致残,遂向民政部门提交了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不料,省民政厅却作出了不予评定的决定。拿到这个决定后,杜某不服,决定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首先在于杜某受伤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上。民政厅的代理律师认为,跳绳运动与篮球、足球等双方对抗性的比赛不同,它是一个人进行的运动,危险性并不大。杜某受伤与她本人没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运动方式不当有一定的关系,其本人显然是存在一定过失的。因此,杜某受伤不属于意外事件,尽管是在工作中受伤,但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杜某的律师认为,杜某受伤本身就是意外事件。杜某在比赛中没有任何过失,既然参加了比赛,就要遵守比赛规则。而杜某为了不超过赛场界限采取的运动行为并没有任何主观上的过错,在比赛中受伤也绝不是她本人所能预料到的事情。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意外事件并非评定因公致残的必要条件。只要是在工作中致残都应属于因公致残。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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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律师就此案有关问题进行了辩论与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原告律师:职工上下班骑车摔伤致残算不算因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律师:不算。如果是上下班骑车时遇到交通事故,对方负全责,才算做因公。民政部门评定公伤等级与劳动部门评定的工伤等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比后者要严格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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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律师:杜某本人是位公务员,而民政部门不予评定伤残的决定却是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作出的,显然不合时宜。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被告律师:尽管公务员法已出台多时,但我国目前有关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多年来公务员和警察的伤残评定都是根据《军人优待抚恤条例》作出的,因此省民政厅不予评定的决定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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