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1月7日电 受贿行贿者一同领刑,“明远公司”总经理两罪并处获刑4年 tujian.org
元旦前,庐阳区法院一审宣判了两起相关的刑事案件。原安徽电力明远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明远公司)总经理刘祖诒因“受贿罪”领刑三年,同时又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而向其行贿的工程承包人邵筱顺也因犯行贿罪被判处缓刑。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1年1月,被告人刘祖诒被安徽省电力公司委派至该公司投资占股的明远公司任总经理。2002年10月份,明远公司将开发的某工程发包给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邵筱顺在刘祖诒的介绍下,顺利承接到该工程的部分建设。为感谢刘的帮忙,邵于2003年1月送其现金5万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3年4月,安徽省电力公司实行企业改制,明远公司中的国有股份被转让给安徽康源电热有限公司,刘祖诒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此时其身份已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2003年7月,明远公司将又一工程发包给安徽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承建。而在刘祖诒的“帮助”下,邵筱顺又一次顺利获得部分工程的施工权,为此他于2005年1月送给刘祖诒现金10万元以示谢意。去年8月,刘祖诒向省电力公司纪检组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15万元。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审理认为,刘祖诒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应数罪并罚;鉴于其自首、退赔赃款等情节,可对其酌情减轻处罚。同时,对于向刘祖诒行贿15万元的邵筱顺,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由于其无前科,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