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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未成年案发后又坦白 少年获轻刑
2009-06-22

安徽新闻网3月30日电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金某系泾县蔡村镇人,出生于1990年8月19日。2008年6月下旬,金某两次从其曾经工作的某公司仓库内窃得总价值1480元的手机三部,后分别在市区几家寄卖行寄卖,得赃款700余元。2008年9月7日晚,金某又在其入住的旅社电脑桌抽屉内窃取马某的电动车钥匙,偷走受害人马某的一辆价值2295元的电动车,当晚便将它以21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案发后,金某的亲属从王某手中索回了电动车并送至公安机关发还失主。2008年10月11日,金某被马某扭送至公安机关,金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 tujian.org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但金某在2008年6月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可适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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