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闻网8月18日电 在省城高新区一企业上班的魏先生“分身有术”,在公司上班期间与他人合伙办起了另一家与本单位性质相同的公司,并担任新公司股东。单位发现后将魏先生除名。然而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双方为了支付加班工资和违反保密协议等事宜对簿公堂。近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以魏先生违反保密协议为由,判决他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同时判决原单位支付魏先生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7年8月,魏先生进入高新区一家公司工作,同年9月,双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规定魏某在职期间不得参与同类服务行业的任何职务,对公司项目严格保密,否则需承担50万元违约金。 2008年12月,公司发现魏先生担任了同行业一家公司的股东,将其除名。原来,2008年8月,魏先生与其他5人投资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出售与原公司产品类似的研发成果。被除名的魏先生离开后,一直未获得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导致档案、社保手续难以转移,魏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27000余元加班费。劳动仲裁期间,原公司提出申请,以魏先生违反保密协议为由申请索赔50万元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保密协议具有约束力,魏先生违反保密规章,应承担10万元违约金,同时判处公司支付其27000余元加班工资,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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