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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佈个人资料受规范 传媒须尊重他人权利 |
201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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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材料保护[BaoHu]办公室日前公布了《在互联网[HuLianWang]上发布[FaBu]个人材料的注意事项[ZhuYiShiXiang]》,近来社会上涌现了不同的解读。为免市民对该文件及其制订的依据《个人材料保**》产生误会,办公室重申以下观点: 1.对个人材料进行保护[BaoHu]的法律在世界上实行已有30多年的历史,包含澳门特区在内,大部分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均保护[BaoHu]公民的个人材料私隐权,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澳门特区2005年颁布的《个人材料保**》借鉴了欧盟相干的法律规定,符合国际公认的原则,其目标是在材料处置者及材料当事人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2.制订《在互联网[HuLianWang]上发布[FaBu]个人材料的注意事项[ZhuYiShiXiang]》的依据是《个人材料保**》,目标主要在於指引互联网[HuLianWang]的使用者在涉及个人材料讯息方面的处置、发布[FaBu]、传递时,如何作出更详细、周全的斟酌,以便能有效实行《个人材料保**》的相干规定。在欧洲,相似的指引及看法书多年前已经公布(例如,荷兰),至今仍在实行。上述文件实用於所有处置个人材料的机构或个人。 3.在网上发布[FaBu]个人材料的正当性来源於《个人材料保**》第6条、第7条及第8条的规定,其中包含材料当事人的赞成、基於公共利益等。 4.在网上发布[FaBu]涉及个人材料的言论,除了受到《个人材料保**》的规范之外,亦实用其他的法律规范,例如:《出版法》、《刑法典》等。传播媒介享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人士则享有言论、文学及艺术创作的自由。但必需注意的是,任何权利的行使均须尊敬他人受法律保护[BaoHu]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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