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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会议 要求政府检讨现行的囚犯假释制度 ... |
201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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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澳网讯: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昨日举办会议,继续讨论由九十四名市**署提出,要求检讨现行的囚犯[QiuFan]假释制度[ZhiDu]的请愿。三常会主席郑志强表现,澳门囚犯[QiuFan]的假释必需由法官根据情势性要件及本质性要件斟酌,才决定是否批准假释。三常会建议政府可开端研究及剖析澳门现行的假释制度[ZhiDu]是否有须要修改,由於事关重大,必需谨严进行。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昨日上午十一时举办会议,继续讨论於去年五月十日由九十四名囚犯[QiuFan]家眷联署提出的请愿,要求检讨现行的囚犯[QiuFan]假释制度[ZhiDu]。经过多次会议後,三常会於昨日完成共二十页的报告书,由於尚要调整文字及章节,因此委员会将於後日签订看法书并交立法会主席。三常会主席郑志强首先强调,委员会在剖析现行的假释制度[ZhiDu]及相干数据时,绝对不会对相干的司法制度[ZhiDu]及判决作评论,因为司法独立是澳门特区政治体制架构的精华,必定要维护好。 假释申请须法官批准 至於剖析现行假释制度[ZhiDu]方面,郑志强表现,现行假释制度[ZhiDu]分为假释情势前提条件及本质性要件,情势性要件包含囚犯[QiuFan]被判处六个月或以上的徒刑;已执行逾三分之二刑期,且狱中表示良好;囚犯[QiuFan]有才能及有意愿重返社会;能与法律秩序和社会安定相脗合。 在囚犯[QiuFan]符合假释情势前提条件後,其假释申请须由法官批准。郑志强表现,法官须从多项本质性要件斟酌是否批准假释,包含囚犯[QiuFan]犯案情节;行为人过去的生活和人格;在执行刑期期间,行为人的人格有没有转变;囚犯[QiuFan]一旦获释,会对社会负责,即不会再犯法。 郑志强表现,有囚犯[QiuFan]家眷不了解澳门现行的假释制度[ZhiDu],以为囚犯[QiuFan]已执行满三分之二刑期,应当可以假释。澳门在一九九五年立法订定假释制度[ZhiDu]时,葡萄牙的假释制度[ZhiDu]内便包含了强迫假释,即一些案件的囚犯[QiuFan]毋须法官批准,亦可得到假释,但当年澳门立法时并没有引入强迫假释,当时亦清晰列出了不引入的原因,以及立法原意。有关内容委员会亦详列在报告书内,供请愿者参阅。 从二○○○年至二○○九年,澳门监狱向法院提交了三千四百六十一个假释个案,其中一千五百○一宗个案获法院批准,占总收逾百分之四十。 郑志强表现,三常会在报告书中亦建议,政府可开端研究及剖析澳门现行的假释制度[ZhiDu]是否有须要修改,但由於修改假释制度[ZhiDu]会涉及全部刑事制度[ZhiDu],关系重大,因此要非常谨严,经过详细的研究和剖析後,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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