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体育发展局长萧威利[WeiLi]滥用[LanYong]职权[ZhiQuan],聘用没有学历及专业资格的按摩女技师潘玉萍进入公职案,中级法院日前推翻初级法院的无罪判决,并作出终局裁决,裁定萧威利[WeiLi]一项滥用[LanYong]职权[ZhiQuan]罪名成立,判囚一年,缓刑两年,他成为回归後首位被判刑的局级官员。中院裁决强烈谴责,当时身为局长的萧威利[WeiLi]明知女技师不具备专业资格,为让她获得不正当利益,故意指示下级建议并亲自批准以包工合同让女技师在运动医学 中心[ZhongXin]工作,足以显示知法犯法。
初院判罪不成立 萧威利[WeiLi]涉滥用[LanYong]职权[ZhiQuan]案於去年九月在初级法院开审,控词指萧在一桑拿浴室认识女技师潘玉萍,甚为欣赏对方的按摩手艺。由於潘女客人太多,经常未能预约。萧威利[WeiLi]为令潘女随传随到,自二○○三年一至九月期间,以包工合同聘用潘女在体发局辖下的运动医学 中心[ZhongXin]执行运动创伤治疗,并提供按摩服务[FuWu],她从没有在澳门卫生局进行任何有关专业执照的注册及登记,尤其无获发任何有关治疗及康复范畴的执照。经过三堂审讯听证,初院合议庭未能认定萧威利[WeiLi]聘用潘女可得到随传随到的按摩服务[FuWu],亦无法证实萧为第三者免费提供相关服务[FuWu],或对他人造成损失,判处他滥用[LanYong]职权[ZhiQuan]罪名不成立。
检院向中院上诉 检察院对萧威利[WeiLi]一审无罪的判决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裁决指出,体发局当时是以包工合同购买女技师潘玉萍的服务[FuWu],根据《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潘女非以公职人员身份在该 中心[ZhongXin]内提供涉及运动创伤治疗的按摩服务[FuWu]。虽然原审法庭已查明她具有一定的专业按摩技能,能纾缓甚至治疗病人的痛楚,但该服务[FuWu]属卫生护理范畴,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她必须事先向卫生局申领相关许可,方可在澳门以个人身份从事运动创伤治疗按摩师的工作。然而潘女却没有,已代表其在法律上取得不正当利益或不正当好处,即使她在该 中心[ZhongXin]所收取的薪酬与之前在芬兰浴室工作时相若亦然。
首名局级官判刑 萧威利[WeiLi]明知她不具备专业资格下,仍故意指示当时的下级,制作有关以包工合同形式让她在 中心[ZhongXin]服务[FuWu]或延长服务[FuWu]提供的建议书,之後更在相关文书内亲自签署批准,俱足以显示萧威利[WeiLi]知法犯法,意图让女按摩师获得不正当利益,犯罪情节完全符合滥用[LanYong]职权[ZhiQuan]罪状的要件。 基於上述原因,合议庭裁定当时身任政府局长级官员的萧威利[WeiLi],触犯一项连续犯的滥用[LanYong]职权[ZhiQuan]罪名成立,判处实际徒刑一年,考虑他初犯、其滥用[LanYong]职权[ZhiQuan]的不法行为没导致在该 中心[ZhongXin]接受潘女治疗的人士健康受损,准以缓刑两年。
终局裁决无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中级法院在刑事上诉案中就可罚款或八年以下徒刑所宣示的合议庭裁决,不得提起上诉。换言之,中级法院对萧利威滥用[LanYong]职权[ZhiQuan]一案所作的是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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