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周静 记者邱伟) 丈夫背着妻子把共有的房产转让给“小三”的母亲,被妻子告上法庭。近日,密云法院判决认定购房人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购房合同无效。 妻子张某诉称,2003年5月,她与丈夫李某[LiMou]以10万元价格购买了密云某小区房屋[FangWu],并以李某[LiMou]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自2004年起,丈夫开始与一女子同居。为转移夫妻[FuQi]共同财产,李某[LiMou]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将房屋[FangWu]转到同居女友的母亲赵某名下。时至今日,张某才发现自己的房屋[FangWu]已归他人,故将丈夫与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FangWu]买卖协议无效,楼房产权为夫妻[FuQi]二人共有。 法庭上,购房人赵某辩称,房子是她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卖主李某[LiMou]明确告知房产的共有人张某知晓并同意。现张某因为房价上涨反悔,有失诚信。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称其在与李某[LiMou]签订房屋[FangWu]买卖合同时,张某知晓并同意,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且张某对此予以否认,故对赵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李某[LiMou]未经张某同意即处分夫妻[FuQi]共同财产,李某[LiMou]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外,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另经查明,2003年至2007年该区域房屋[FangWu]价格已明显上涨。赵某购买涉案房屋[FangWu]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所购买,故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李某[LiMou]与赵某签订的存量房屋[FangWu]买卖合同在共有人张某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形下,属于无效合同。据此,法院判决李某[LiMou]与赵某签订的房屋[FangWu]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FangWu]属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LiMou]共同所有。 法官 提醒 夫妻[FuQi]同在场 卖房更安全 夫妻[FuQi]婚后购置的房产通常属于夫妻[FuQi]共同财产,但购房时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从而产生了真实权利人与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夫妻[FuQi]之间发生矛盾,一方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另一方得知后起诉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FangWu]。此时,法律要平衡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这就涉及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第三人的认定问题。 此案中,赵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合理价格购得此房,且基于其与李某[LiMou]的关系,她不可能不知道真实的权利人应该是李某[LiMou]夫妻[FuQi]二人,故赵某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应依法认定赵某与李某[LiMou]所签的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 法官就此案提醒购房人,在购房活动中,时常会出现夫妻[FuQi]一方擅自以个人名义出售住房的情况,买房人自身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应提高法律意识。在买二手房前,应当到房屋[FangWu]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有关房产权属登记信息,针对属于夫妻[FuQi]共有财产的房屋[FangWu],但登记却只为夫妻[FuQi]一方的情形,过户时应要求共有人夫妻[FuQi]二人同时到场并提供结婚证(或其他夫妻[FuQi]关系证明)、有效身份证件,一方不能到场可要求其出示共有产权人声明,保证交易安全。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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