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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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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甘肃网4月7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 (首席记者梁峡林)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场所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甘肃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发生Ⅱ级及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后,所在市州要在3小时内上报省上。《应急预案》规定,公共场所安全事故主要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4个级别。要求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规范处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上要求,建立预测预警系统,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一致,一般分为4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公共场所发生Ⅱ级及以上公共安全事故后,所在市州、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省公安厅和当地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市州。紧急情况下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要求,各地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信息,内容应当客观、全面。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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