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省失业者训满三月补助300元 |
2009-04-30 |
|
《方案》规定,困难企业的培训开展要利用生产间歇和设备维护时间,组织在岗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困难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全部用于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同时保证受培训职工在培训后至少1年内不被裁员。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名在岗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城镇失业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重点拓展的就业领域,重点开发面向城市社区就业的服务类技能培训项目,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参加3至6个月的再就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失业人员,组织参加创业培训。培训补贴方面,对城镇失业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对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工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期限3个月的,补助300元/人,期限3个月以上,每增加1个月,培训补助增加100元/人,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其到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农村“两后生”经培训后,培训时间6个月的,须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时间1年的,须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各技工学校要加大校企合作力度,面向农村“两后生”招生,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有计划地加快培养一批后备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方面,对农村“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由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时间达到6个月的每人补贴600元,培训时间6个月以上,每延长1个月,培训补贴每人增加100元,3个月以下的,按现行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对返乡农民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开展培训,全省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具体实施。根据其转移就业要求和劳务输出意愿,重点围绕国家支持的铁路、交通等领域以及劳务输出的订单需求,组织相应的培训项目。对有技术和资金,并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同时,对培训期限不足1年的失业返乡农民工培训,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失业返乡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由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