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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评论:人大代表履责岂能靠督促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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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正州
争 鸣
广州市每年一次的年终人大代表视察又将开始。视察开始之前,部分市人大代表意外地收到了市人大常委会发来的《给代表的一封信》,“提醒其增强代表意识,妥善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代表职责的关系”。(据《新快报》)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关于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这些接到这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信件的代表无疑是失职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给代表的这封信可谓是“督促信”,督促什么呢?就是要求人大代表切实履责,承担起自己的应尽义务。接到此信的部分代表未能好好履行自身职能到什么程度——广州某区安排代表听取政府关于重点整治工作情况的汇报,应参加代表人数75人,实际到会人数仅有36人,超过半数的代表不能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不说是发人深省的现象。
人大代表不能履责有着深层次的体制原因,当然也不排除一些代表对自身职责的模糊认识。从代表的角度来说,相当一部分人都把担任人大代表视作是一种荣誉,而不是一种职责,这就直接导致了其将履行代表职责作为“业余工作”,而不是需尽职尽责去履行的重要义务。也正是缘于此,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将人大代表专职化、要求代表定期向选民述职等方面的建议不绝于耳,这种呼吁,其实都折射着人们希望人大代表切实向其政治角色回归的企盼:寄托着民众希望的人大代表更应当是“职业政治家”,而不是“业余活动家”,甚至于连“业余活动”都不必去实践,而只是在人大会议上露露面而已。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有关精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那么,从制度设计来讲,人大代表毫无疑义首先是民意代表,是民众根本利益的代言人。如果像广州市部分人大代表那样连正常的人大活动都不能参与,希望其能积极主动地了解民情民意,就更是一厢情愿了。
所以从追本溯源上讲,要从根本上扭转人大代表履责不力的现状,就得从完善人大代表制度与增强人大代表责任感两方面入手。从代议制民主政治的角度看,人大代表既然是各阶层民众的利益代言人,就必须改进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让那些真正通晓民主真义、真切关爱民生的人士来担当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使其不负众望。这种制度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激励机制、选民评议代表机制等层面,对那些确系在其位而不谋其政的不称职代表,必须经有效程序淘汰出这一群体;就每个人大代表个人而言,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意识到自身肩负职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又要将增强政治素养与参政才能作为一项基本的“功课”扎实做好,这是履行职责的起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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