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东网7月6日电 (邓卓明 张莹) 记者今日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广州市有534家高新技术企业将会享受到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据悉,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出台了《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简称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而广东省近日也相继审核认定了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其中广州市有534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名单,这些企业将会享受到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在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但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广州市地税局明确,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广州市地税局提醒,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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