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茂名中院对香港贵联集团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裁沈光朗敲诈1.08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沈有期徒刑2年。
近日,茂名中院对香港贵联集团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裁沈光朗敲诈1.08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沈有期徒刑2年。
签订协议带领公司上市
茂名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2日,沈光朗与贵联集团董事长蔡某签订协议,由沈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据约定,沈光朗同意在三年任期内带领其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上市,并约定在项目公司按照贵联公司同意之私募计划或上市计划成功后,贵联公司按集资额的5%和2%现金分别给予沈光朗及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与董事长发生矛盾 离开公司
沈光朗到任后,聘请了由马楠、陈治川、刘祥、吕志东、邱仲珩(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上市工作团队。2006年7月,贵联公司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上市申请表;2007年1月22日,香港联交所以贵联公司超期回答联交所提出的问题为由终止其上市申请。
这样,董事长蔡某与沈光朗产生矛盾,沈光朗自同年3月12日起不再到贵联集团上班,其团队成员除个别外也陆续离开贵联公司。同年4月份开始,在没有沈光朗及其团队参与下,蔡某与香港澳科控股有限公司经过谈判,达成股权买卖协议,由该公司以15.555亿港元收购贵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
公司被收购后 强索“报酬”
同年6月13日,收购消息公示后,沈光朗向蔡某父子发出短信要求依约支付奖励报酬,并分别于同月20日、8月10日及11日三次召集其团队成员马楠、陈治川等人在深圳市北海渔村、华侨海景酒店等处密谋、策划,以澳科收购贵联有其功劳为由向蔡得索要1.08亿港元巨额报酬,并指使其团队成员通过发短信、邮件等形式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
茂名中院认为:沈光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贵联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犯罪未遂。
编辑:钟素萍 作者:刘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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