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实施,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市直单位环保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据悉,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合格的单位将面临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环保方面荣誉称号、不得在当年评优创先活动中获表彰奖励等三大处罚。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责任的年度考核。《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主要是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环境质量状况、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情况、各类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各县,市环保局将拟定《河源市各县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源城区和市直单位,原则上按环保责任考核分解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定。
环保责任考核结果根据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办法》同时还规定了考核结果不合格或降档的情形。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判定考核结果不合格: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或减排任务考核;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有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则考核结果下降一档:公众对城市环保满意率低于60%;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省或市通报批评;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未完成珠江综合整治阶段目标任务。
根据《办法》,环保责任考核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采取自查、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综合评价、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各县区、市直单位对环保责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等自查,并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结果和本年度落实环保责任的工作计划等报市环保部门。市环保、组织、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县区、市直单位的重点环保工作任务及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现场检查与督办。市环保部门组织审核各县区、市直单位的自查结果和相关材料,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后报市政府审定。
对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并不得在当年评优创先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被考核单位要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编辑:钟素萍 作者:李天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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