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东韶关男子古某在某屠宰场被一头刚宰杀而未死的生猪拖进烫猪池,因烫伤全身多处感染致死,死者方向屠宰场索赔66万元人民币。
广东韶关男子古某在某屠宰场被一头刚宰杀而未死的生猪拖进烫猪池,因烫伤全身多处感染致死,死者方向屠宰场索赔66万元人民币。经过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十多次调解后,双方昨日(22日)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屠宰场向死者家属赔偿30万元人民币。
2008年8月31日,韶关市民古某到某屠宰场等候屠宰生猪时,从待领取处进入屠宰车间,行至屠宰台,将一只刚宰杀而实际未杀死的生猪拖拉至烫猪池时,被此猪踢入烫猪池中。当时,屠宰台附近有负责屠宰、拖拉、烧水的工人,但均未能救援。
待古某自行从池中爬出,已全身多处烫伤。虽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却因全身多处感染、败血症,于当年9月19日死亡。
古某去世后,其家人向屠宰场要求赔偿未果,便以古某进厂帮工,该场对其生命财产安全未履行保障义务为由,诉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厂赔偿抚养费、扶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6万多元。
屠宰场则以古某不是帮工,其死亡是自己粗心大意造成的,应自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34073元。
一审宣判后,屠宰场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古某属擅自入厂,不应由屠宰场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见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很大,在审案过程中进行了二十多次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诉人出于人道主义,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款30万元整,双方之后均不得因本案事实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的调解协议。
编辑:钟素萍 作者: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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