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市委办、市府办日前印发了《梅州市村(居)两委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办法》的出台,将使梅州市1万多名村(居)两委干部受惠,保障他们年老离任后的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他们安心基层、奉献基层的工作积极性。
《办法》的实施对象为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在规定编制内并领取固定工作报酬的在册村(居)两委干部。村(居)两委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参保缴费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应为符合条件的村(居)两委干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负责参保的组织、申报等工作,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具体经办业务由各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
《办法》规定,村(居)两委干部参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文)中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规定,按20%的缴费比例,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参保。市、县两级财政为参保村(居)两委干部实行养老保险补贴,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2%,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村(居)两委干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按本人申报月缴费基数的计缴总额抵扣市、县两级补贴后的差额,在统一发放其工作报酬时按月代扣代缴。
《办法》规定,参保村(居)两委干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已离任,其享受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计发参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未离任的村(居)两委干部,仍应继续缴费直至离任,继续缴费期间计算缴费年限,但不计发养老待遇。参保村(居)两委干部年龄偏大的(男大于45周岁、女大于35周岁),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补缴并加收利息,补缴金额全部由个人承担。村(居)两委干部在任期届满落选或因其他原因离任,本人可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全部由个人承担。
据了解,村(居)两委干部按照本办法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符合缴费年限规定的,按现在的待遇水平,退休后每月可领到400元左右的养老金。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养老待遇的逐年提高,村(居)两委干部的退休待遇将远远高于400元。
目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已根据《办法》制定了相应工作措施,要求在明年2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居)两委干部全部纳入养老保险。
编辑:钟素萍 记者张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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