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雇员在宿舍房内燃气中毒身亡谁之过?某酒店的员工宋某在宿舍浴室内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受害者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女儿生前所工作的雇主某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对女儿之死承担责任,索要赔偿。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某酒店赔偿受害者父母17万余元。
事件回放:
妙龄女工浴室燃气中毒身亡
年方二十的宋某自2005年10月起受雇于梅州市某酒店当服务员,一直居住在该酒店所提供的集体宿舍。2007年1月20日下午17时40分,宋某被同事发现胸口贴地倒卧在宿舍浴室里,经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宋某所在公司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宋某系一氧化碳中毒致死。当宋某的父母闻讯赶到医院时,见到的只是女儿已经冰冷的身体。宋家夫妇怎么也想不明白,女儿为什么会燃气中毒?事后了解发现,宋某所住的宿舍房中原先一直在使用的热水器系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且从事发现场情况来看,该浴室面积狭小、无排气扇、通风设施差,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饱受失女之痛的宋家夫妇把这一切归咎于女儿生前所受雇的某酒店,遂于2007年3月5日一纸诉状将该酒店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费11552.5元、死亡赔偿金295398.8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庭审交锋:
雇主雇员双方争议颇大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在本案的事故责任归属、赔偿费用的承担等问题上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是雇主没提供安全的房屋设施,另一方则认为是雇员自身没尽到注意义务,究竟该由谁担责成为争议焦点。
原告方认为,被告违规安装已被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热水器供员工长期使用,且无视浴室通风排气极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和居住、生活设施的提供者,未尽管理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宋某中毒身亡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雇主的被告表示对此悲剧深感遗憾与同情,也协助受害人家属对此意外事故作出妥善处理,并为此花费了一笔不菲的费用。但同时对自己被推上被告席感到冤。被告辩称,到底是什么导致中毒?原告没有充足证明就是被告错误安装的原因,受害人作为成年人,缺乏基本的、必要的安全常识,不排除因洗澡时间过长而致使室内废气(一氧化碳)的浓度升高,从而吸入一氧化碳过多中毒或窒息导致意外死亡的可能性,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承办法官尽力对此案件进行了调解,但原、被告双方争议颇大,未能成功达成协议,法院遂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槌落下:
二审雇主担责六成
一审法院对此案件作出判决后,原告夫妇俩以死亡赔偿金额过低为由向梅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再起波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宋某因麻痹大意没有能够预见到在此条件下沐浴时间过长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危害性,亦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疏忽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各自过失大小,梅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须支付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4170.78元。(实习编辑:钟素萍)
刘佩洁杨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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