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23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茂名市年初出台的《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保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又发出通知,一次性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适用对象进一步扩大,且办理期限延长至2010年6月30日止。
这次一次性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适用对象扩大至三种人员:现为茂名市(含各县市、区)城镇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茂名市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茂名农垦局所属农场)人员;现为本市城镇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离开原驻海南岛的茂名市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现为本市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茂名市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
在茂府办[2009]2号文中适用范围中所提到的原企业,是指在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后参加茂名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军队企业和原改制破产企业以及茂名市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事业单位。
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中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的通知》第二条范围的,其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凡上述人员中军龄已计算为一次性缴费年限并缴清费用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按军龄计算的一次性缴费额,其中已领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知青,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上山下乡的时间;领取原企业发给的一次性离职费或退职费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计发离职费、退职费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编辑:钟素萍 作者: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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