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国土局陈姓科长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使其迟迟不能办妥土地证,湛江房产商李某某买凶在湛江市国土局门口枪击陈科长,造成3人受伤。记者昨天(15日)获悉,这起轰动一时的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买凶伤人的房产商在服刑一年半后也已出狱。
20天内两次作案伤3人
2007年5月15日早晨8时许,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办公楼门口发生一起枪击案,办公楼的一扇钢化玻璃门被子弹击碎,该局陈姓科长和一名司机受伤。事后,枪手驾摩托逃离作案现场。在这之前的4月27日上午8点半左右,该局门口也发生一起枪击案,枪手攻击的目标也是陈姓科长,但误伤了前来办事的一名群众。
同一地点不到一个月接连发生两起枪击案,而且都有陈姓科长在场。专案组调查发现,湛江市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李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李某某等四名疑犯随即先后归案,警方同时缴获了一批枪支弹药。
旁人惊呼后枪手未命中目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查明,做房产生意的李某某有一块地皮因政策原因一直无法办《土地证》,他怀疑是湛江市国土局陈姓科长故意刁难,于是雇请陈某生找人持枪“教训”陈姓科长,还亲自带陈某生到湛江市国土局门口指认陈科长及他的停车位置、车牌号码。
4月27日陈某生唆使枪手陈某义第一次作案没达到目的,5月14日上午,李某某又驾车带陈某生再次到湛江市国土局踩点、辨认。当晚陈某生带枪手何某倚踩点、准备作案。
5月15日上午,何某倚携带一个装有两支猎枪的旅行袋到湛江市国土局附近伺机作案,到8点半上班时间,陈科长在国土局大院正要走进大厅,何某倚尾随陈科长并取出已上弹的长猎枪对着陈科长准备射击。此时,在周边的国土局员工见状惊呼,陈科长回头见状即跑进办公大楼大厅玻璃大门内,何某倚向其开了一枪,子弹击中玻璃大门,陈科长被玻璃片割伤手和头部(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何某倚持枪上弹继续追赶陈姓科长。陈姓科长跑进办公大楼楼梯附近,何某倚不再追赶转身逃跑,并一边逃跑一边将长猎枪装入旅行袋。在装枪过程中,不慎使枪掉落在地而走火,子弹击中大院内一名司机(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某某在服刑期间减刑4个月,已于2008年11月出狱,陈某生和陈某义也先后刑满释放,何某倚将在今年5月服刑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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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争
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雇凶持枪伤人,目的、手段恶劣,社会影响大,李某某、陈某生的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教唆未遂);陈某义、何某倚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某、陈某生、何某倚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判处陈某义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宣判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及量刑确有错误,提出抗诉;陈某生、何某倚提出上诉。
检察院抗诉提出,李某某和陈某生分别两次雇凶持枪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国家机关门前对公务人员行凶(凶手陈某义持一支火药枪,凶手何某倚持两支猎枪),致两人轻微伤,(过失)致一人轻伤,影响非常恶劣,属于法律规定中“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有关被告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却判处1年10个月有期徒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也支持此抗诉。
法院回复:起诉书没写“情节严重”
湛江中院认为,关于抗诉机关认为本案有“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起诉时并未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在一审做出判决后,公诉机关才在抗诉中提出本案存在“情节严重”、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抗诉机关的指控程序不当。
湛江中院二审维持了对李某某、陈某生的定罪量刑,认为陈某义、何某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是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何某倚在作案过程中,向陈姓科长开枪射击致其轻微伤后仍进行追赶,逃跑途中又过失致一人轻伤,他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比陈某义大,刑事责任应比陈某义重。于是二审改判何某倚有期徒刑2年。
编辑:钟素萍 吴秀云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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