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政府颁布实施《茂名市招商引资优惠试行办法》,对在茂名市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税收缴入茂名市市级财政的新办企业,实行用地、用水、用电、收费优惠和人力资源、融资扶持和财政奖励,以进一步优化茂名市投资环境,鼓励吸引更多投资者前来投资兴办企业。
《办法》规定,对新办企业实际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收费优惠、免收或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基金项目近50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绿化补偿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环境监测费、治安联防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19项,免收的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免收的附加费和基金包括城市建设附加费、再就业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等3项;减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锅炉压力容器检查费、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水资源费、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均按现行(或规定)标准的减收50%;减收的政府列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测绘工程产品收费、建设工程招标发包交易服务费、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检测费、受委托编制工预结算、土地价格评估、白蚁防治费、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工业用水费等多达17项,减收幅度由30-75%不等,普遍减收50%.值得一提的是,凡在茂名石化工业区、博贺新港区的新办企业,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20%收取;在茂名石化工业园区新办企业的,茂名石化工业区管委办负责公共“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土地)建设。供水、供电、电信部门负责将管网线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优先安装水、电和通讯设施。
《办法》就如何为企业提供廉洁、高效和优质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提供“一条龙”代办服务。新办企业的设立,实行代办制和并联审批制度,由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为企业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消防、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做到程序简化,手续方便。审批部门做到随到随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及政策要求的,有关部门在投资服务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完本部门审批手续。二是对重点新办企业实行“特事特办”。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现场审批,及时解决问题。三是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新办企业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市投资服务中心内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新办企业收费。四是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市各有关部门按自身工作职能,制定并公布优质服务措施,为新办企业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以及从项目筹建到建成投产后企业的生产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五是提供全天候服务。市投资服务中心开通企业服务专线电话,为新办企业提供全天候服务,做到有呼必应,竭尽所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企业排忧解难,让企业满意。六是新办企业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七是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新办企业接受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指定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商会或其他团体,变相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乱收费。八是禁止向企业施行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审批或验收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及安装设备、商品购置,一律由新办企业按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符合技术标准的商品和服务,任何部门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安装等服务机构,禁止行业垄断。
按照《办法》规定,凡符合招商引资优惠范围内的新办企业,可向市招商办提出申请要求兑现优惠政策。市招商办接到申请后,通知项目立项审批(核)部门,由项目立项审批(核)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市招商办予以协调。对符合优惠条件的新办企业,项目立项审批(核)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有关部门根据确认文件兑现优惠政策。如发现企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从污染发生之日起停止适用本办法,并追回已减免的费用和财政奖励。
《办法》指出,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市招商办、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物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市法制局等部门要恪尽职守,加强监督。投资审批督察办公室公开投诉电话和其它联系办法,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处理企业投诉;对企业关于行政失当的投诉,查证属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限期改正。对影响茂名市招商引资工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敷衍塞责、服务态度恶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由市监察局牵头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编辑:钟素萍 记者吴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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