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桥区人民法院召开专项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宣判会,依法对三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被告人蔡某龙、蔡某钿、蔡某明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蔡某龙,男,湘桥区人。1992年7月,蔡某龙向湘桥区凤新街道东埔村委会租用该村位于黎厝埔的水田9.9亩、山地6.14亩,与他人合伙开办了潮州市东埔机砖六厂,并担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此后,其先后于1998年7月1日和1999年1月8日与东埔村委会签订《租地取土合同书》,继续扩大租地面积进行生产经营。被告人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上述土地开办砖厂、取土制砖,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蔡某龙非法占用农用地43.646亩,其中耕地21.653亩、园地21.993亩。在耕地中有11.032亩被作为砖埕放置砖坯及建砖窑,10.621亩作为取土区被取土制砖,耕地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2008年1月23日,蔡某龙经传唤归案。由于被告人能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存在自首情节,因此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蔡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宣判会上,湘桥区人民法院还依法对另外两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被告人蔡某钿、蔡某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编辑:钟素萍 记者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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