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平米疑遭囤地政府限期缴还余款》追踪 博罗十万平方米地块疑遭囤地,事件进展如何?昨日记者获悉,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已于近期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澳达公司[GongSi]就35号地块赔付土地[TuDi]滞纳金4225.7万元,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将择期审理。 据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介绍,目前已向澳达公司[GongSi]追回6950万元土地[TuDi]出让金,但澳达公司[GongSi]目前仍拖欠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补偿金,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澳达公司[GongSi]的拖欠行为已导致国家税款长期流失,而其事实上的囤地行为也至今未受到任何处罚。 回放:近7000万地款拖了两年半 2008年7月,开发商一品居公司[GongSi](现更名为澳达公司[GongSi])以1.8673亿元(其中6950万元为土地[TuDi]出让金,另外1.1723亿元为地面附着物补偿)的价格,签购占地面积高达十万平方米的位处博罗县罗阳镇的35号地块,但在交付2000万元保证金后,澳达公司[GongSi]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再未交付余款。在此期间,35号地块持续升值4000多万元,市价也由当时挂牌的1.8亿元升值至2.2亿元以上,有业内人士以此指出澳达公司[GongSi]已涉嫌囤地。本报分别于去年11月1日和12月1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 国土局[GuoTuJu]曾欲罚收保证金 昨日,南都记者从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负责人处获悉,澳达公司[GongSi]已最终于国土局[GuoTuJu]明令的期限之前,即去年年底交清了6950万元土地[TuDi]出让金。按照澳达公司[GongSi]的前身一品居公司[GongSi]与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于2008年7月10日签订的《土地[TuDi]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澳达公司[GongSi]本应在签订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2008年7月24日前)内付清总地价。 由于当初澳达公司[GongSi]仅交付了2000万元定金,还有4950万元土地[TuDi]出让金一直拖延未缴。2010年12月15日,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先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关于35号地块的上述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并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罚收澳达公司[GongSi]先期支付的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 进展:澳达公司[GongSi]已申请延期答辩 2010年12月20日,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向博罗县人民法院发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原诉讼变更为:“判令被告(澳达公司[GongSi])支付滞纳金4225.7万元(暂计至2010年12月17日止),并继续要求澳达公司[GongSi]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记者折算发现,由于澳达公司[GongSi]的滞纳期长达两年半即800多天,此次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要求澳达公司[GongSi]支付的4225.7万元滞纳金,系根据当初合同中约定的“(澳达公司[GongSi])不能按时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标准向出让人(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缴纳违约金”计算得出。 就此事件,记者从澳达公司[GongSi]方面获悉,目前该公司[GongSi]已向法院提出申请延期答辩,因此原定于近期开庭的此案将延期审理。对此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负责人表示,“法院是否支持我们具体的索赔诉求,目前还不清楚。但无论如何,澳达公司[GongSi]是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一定的滞纳金的。” 未交清余款不能办土地[TuDi]证 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的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如果澳达公司[GongSi]交清土地[TuDi]出让金,将可以先行办理土地[TuDi]使用权证,“当然,澳达公司[GongSi]即使交清了土地[TuDi]出让金,但却没有付清1.1723亿元的地面附着物赔偿的话,那么即使他办了证,也使用不了。” 就此问题,35号地块的原所有方、汤泉公司[GongSi]的几个股东———占据汤泉公司[GongSi]共62.5%股份的惠州汤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GongSi]、香港龙显投资有限公司[GongSi]及另外两位私人股东,遂紧急向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发函明确表示,即使澳达公司[GongSi]交清6950万元土地[TuDi]出让金,但在澳达公司[GongSi]未交清合同约定的另外1.1723亿元的地面附着物赔偿的情况下,请求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不予以支持办证。 记者昨日从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负责人处获悉,目前该局已经改而要求澳达公司[GongSi]必须在交清剩余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赔偿后,并在有35号地块的原股东出具收款交讫票据及签字同意的前提下,方才允许澳达公司[GongSi]正式办理土地[TuDi]使用权证。 追问 为何不没收闲置土地[TuDi]? 不过户钻了法律空子 法律人士分析,按照国家2008年发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于闲置满两年的土地[TuDi],依法坚决无偿收回,然而就35号地块而言,由于澳达公司[GongSi]在签购后一直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这实际上就使得35号地块在名义上还是国有土地[TuDi]。“这就是一个法律空子,你要查囤地,他可以辩解不是。”而记者了解到,尽管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最先起诉要求没收澳达公司[GongSi]2000万元保证金,但在如今澳达公司[GongSi]已交清6950万土地[TuDi]出让金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对其追责的方式已经从原先可能的没收保证金,追回土地[TuDi]模式,变成了追讨滞纳金而已了。 有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指出,对于澳达公司[GongSi]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囤地行为,国土部门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没收闲置土地[TuDi],而是最终采取这样的方式解决,也是不作为的表现。 滞纳行为影响了谁? 国家还在蒙受税收损失 不仅是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起诉澳达公司[GongSi],南都记者了解到,作为35号地块原所有人的多位汤泉公司[GongSi]股东也拟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澳达公司[GongSi]支付拖欠两年多的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补偿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8年7月8日澳达公司[GongSi]与35号地块的原所有人、汤泉公司[GongSi]签订的《地上附着物交易合同》,澳达公司[GongSi]本应在“10日内(即2008年8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地上建筑物及所有附属设施的转让款117230000元(1.1723亿元)。”但澳达公司[GongSi]至今仍未支付尾款。 就此有法律人士指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澳达公司[GongSi]的这种滞纳行为已经导致国家税收出现损失,“按照规定,汤泉公司[GongSi]在拿到1.1723亿元补偿后,应该按照比例向国家缴纳多达200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澳达公司[GongSi]迟迟没有还款,这实际就导致国家应得的税款至今没有到位,政府其实也在继续蒙受损失。” 记者发现 如追缴土地[TuDi]闲置费 高达1390万 记者查询发现,当初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与澳达公司[GongSi]双方就35号地块签订的《国有土地[TuDi]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澳达公司[GongSi])“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TuDi]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TuDi]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TuDi]使用权。”就此计算,如果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另外向澳达公司[GongSi]追缴土地[TuDi]闲置费,澳达公司[GongSi]另外还将赔付最高达1390万元的土地[TuDi]闲置费。 律师观点 公权利不能轻易放弃 而就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土地[TuDi]资源管理学博士研究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杨择郡则表示,事件中牵涉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追讨,必须根据合同的内容确定履行追讨权利的主体是谁,“如果追讨权利的主体是企业或个人,那么就要由企业或个人履行权利;如果主体是政府,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去履行这种义务。不能说属于我的那部分钱追讨回来了,我就不管其他的钱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剩余的1.1723亿也是要由政府来履行追讨的话,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去继续追讨。私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公权利不能轻易放弃。” 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负责人回应:由于当初土地[TuDi]出让与地面附着物补偿属于两个不同合同,因此1.1723亿元地面附着物补偿的追讨主体应该是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人,也就是35号地块的原所有人,而非博罗县国土局[GuoTuJu]。35号地块原所有人、汤泉公司[GongSi]的部分股东对南都记者表示,正在积极准备起诉澳达公司[GongSi],以追讨应得的赔款。 采写:南都记者 郑焕坚 (编辑:S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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