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贿赂100万元人民币、160万港元
深圳市[ShenChouShi]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对原深圳市[ShenChouShi]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李林[LiLin]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林[LiLin]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深圳市[ShenChouShi]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李林[LiLin]在相继担任深圳市[ShenChouShi]罗湖区副区长、罗湖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深圳市[ShenChouShi]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ShenChouShi]政府金融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160万港元。
深圳市[ShenChouShi]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林[LiLin]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李林[LiLin]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线索的受贿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其主动要求家属代为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罚。深圳市[ShenChouShi]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南方网编辑:马菁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