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粤YJA108微型面包车前往黄岐广佛五金城收取货款,在天降大雨、五金城内光线较暗的情况下,未开启前照明灯行驶,由于寻找店铺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到正在五金城通道内行走的被害人王某,造成车辆右前方将王某撞倒,右前轮从王某上半身压过。车刹停后,被告人胡某观看右后视镜,未发现碰撞物,以为压到了路边的货物,未下车查看,车右后轮再次从王某胯部压过。被告人胡某驾车驶离现场继续前往店铺收取货款。王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0月21日死亡。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某在网上观看案发监控录像,确认自己撞人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但认为案发地段属于道路,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审判长宣布案件将择日宣判。
(南方网编辑:谢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