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组成合议庭,来到贵阳市花溪区马铃乡集镇广场,对被告刘某、刘某某失火烧山案和被告田某某毁林开荒案进行公开审判。马铃乡和周边部分乡镇的村两委人员及广大群众纷纷前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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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2008年2月24日13时许,在花溪区久安乡打通村烧火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的毁林后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在案发地补种马尾松树苗11478株,并管理成活;被告人刘某某2009年2月24日上午9时许,在花溪区马铃乡革约村烧火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的毁林后果,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在案发地补种马尾松树苗24975株,并管理成活;被告人田某某2008年4月17日,在花溪区贵筑街道办事处桐木岭村的松林坡毁林开荒,造成严重的毁林后果,犯毁坏财物罪,判处田某某拘役3个月,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1456.6元,用于恢复被盗伐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