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卖的车是偷来的,便故意压价,低价收购,然后转手卖出吃差价,日前,瓮安县人席某某被清镇市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的处罚。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8年6月29日晚,清镇市站街镇村民张某与黔西县人李某等人蹿至该市城区云岭大街下段,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长安”面包车撬门盗走。随后,张某电话同暂住在贵阳市小河区的瓮安县天文镇村民,专门在路边收购二手车的席某某联系。席某某知道车是偷来的,便将价格压低,仅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此后至同年12月案发时,席某某均以相同价格先后从张某、李某等人的手里购买偷来的昌河、长安、佳宝等面包车5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